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为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6月2日因涉嫌强奸,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至莱州市**镇**村刑某某家,采取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刑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刑某某不断反抗并大声呼喊,被告人胡某甲停止犯罪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莱州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勘验、检查等笔录;证人胡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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