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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23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号,住长沙市长沙县**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以(2016)皖01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胡某甲自2016年10月1日起,于每月9日前支付胡某乙当月抚养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因胡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判决,2017年2月、7月、12月及2019年1月胡某乙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巢湖市人民法院亦多次向胡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强制执行。后因胡某甲再次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9年3月、8月胡某乙两次申请强制执行,均因胡某甲转移财产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胡某甲在长沙县湘龙街道龙塘小区城市便捷酒店713房间被湘龙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月14日,胡某甲支付拖欠的13个月抚养费同时提前支付2020年5月、6月抚养费共计75000元,同月16日胡某甲出具具结悔过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巢湖市人民法院移送函、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民事判决书、拘留决定书、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和解协议、具结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琼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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