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持有、使用假币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息县,住河南省信阳市**乡**村**组。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淳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921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0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甲在河南信阳一垃圾堆里拾得一包假币,便邀约刘某某、叶某某一起开车出去使用假币来换取真币。2020年9月19日,胡某甲携带假币与刘某某、叶某某驾驶胡某甲的豫SS0H86的白色吉利轿车窜至屯溪区,叶某某负责驾车,胡某甲、刘某某二人先后在屯溪区太平洋购物中心、老街、永辉超市等地点下车寻找作案商店,作案前胡某甲便拿出一张百元面值的假币交给刘某某,后二人在商店内通过使用一张百元面值的假币购买少量商品来换取零钱,共计使用了6张百元面值的假币(冠字号:XR80736830)。2020年9月20日,胡某甲等人驾车逃窜至徽州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胡某甲的白色吉利轿车左后座的坐垫下面现场查获一沓用黑色塑料包裹的百元面值的假币(冠字号:XR80736830),共90张。经中国人民银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鉴定,胡某甲等人已使用及未使用的共计96张百元面值的纸币(冠字号:XR80736830)均为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96张百元面值的假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刘某某、叶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胡某乙、胡某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继续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智君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