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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0********,汉族,高中文化,上高县**镇**村**村原村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家住上高县**镇**村**村。2012年5月4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11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甲利用担任上高县**镇**村**村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十一次通过该村出纳胡某乙挪用该村集体资金共计三十万元用于个人建房。至2020年3月5日,在上高县监察委员会立案之前,被告人胡某甲将挪用款项全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毅

检察官助理:朱余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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