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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非法买卖运输成品油于2018年11月30日被莆田海关没收涉案柴油486.88吨。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莆田海警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海警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4月14日、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16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甲从“**”(另案处理)得知可以通过电台呼叫“86***”号段买到走私柴油。通过事先联系,2019年10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带领其雇佣的林某某、胡某乙等6名船员,由被告人胡某甲驾驶租赁的闽福鼎渔运*****船舶从莆田市**镇**码头出发,并于当日20时许达到对方指定的****附近海域,之后以每吨4500元人民币共计207万元的价格向一艘油船低价购买柴油459.58吨,准备运回莆田市**镇**村将该批柴油以每吨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自用。2019年10月29日1时18分,被告人胡某甲驾驶船舶在南日水道附近海域被莆田海警局查获并抓获归案。经莆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459.58吨车用柴油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3102165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莆田海关核定,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9824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459.58吨车用“0号”柴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莆田海警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以及证人杨某某、胡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施琳萍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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