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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大屯村三组30号,住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顺祥花园”6号楼2单元701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系安顺市西秀区幺铺镇大屯村村民。2001年6月7日11时许,胡某甲与同村的丁某某、丁某乙相约来到小屯村游玩,三人在小屯村场坝旁一地摊修理手表,在等待修表过程中,三人来到旁边一名叫“小四川”的理发店,随后幺铺镇尚兴村村民伍某、王某某、伍某某也来到该店,因两个村子的年轻人之间有矛盾,丁某某等三人就回到修表摊,但伍某等三人也跟到修表摊,并将丁某乙拉至一旁,丁某某与胡某甲见状担心丁乃江被打,于是上前与伍某等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伍某一方中有人拿出刀来,胡某甲、丁某某、丁某乙也将随身携带的刀拿出来,随后六人相互打斗起来。胡某甲在与伍某打斗过程中被其用板凳砸中,于是持刀杀伤伍某腹部,后伍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丁某某与王某某扭打在一起,其用刀将王某某杀伤后逃离现场,丁某乙则持刀追伍发国,一直到小屯铁路后放弃追逐,转身往大屯方向走,路上遇见丁某某和胡某甲,该两人均称杀伤人了,于是三人相继逃到省外。

2020年6月23日20时30分,西秀分局民警在山东省胶州市兰州东路“顺祥花园”6号楼2单元701号室将被告人胡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胡某甲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段婕

                              检察官助理 郭雨婷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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