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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幢**单元**室,工作单位: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6 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孙某甲在昆明市盘龙区**街道**院**栋**单元门口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致使被害人李某某轻伤二级、孙某甲轻微伤。

2020年4 月1日,被告人胡某甲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孙某乙、胡某乙、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孙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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