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3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被告人胡某甲与胡某乙因为饮水问题发生吵闹并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胡某甲将胡某乙胸部等处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乙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2.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3.证人胡某丙等人的证言;4.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附民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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