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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一部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6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7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宿州市埇桥区**镇**庄自家门前,因土地问题与本村的胡某乙及其妻韩某甲发生纠纷。被告人胡某甲用拳头打韩某甲,致其右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韩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大泽乡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韩某乙、韩某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宿州市埇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姜智兵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55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玖拾伍页。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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