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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75********,初中文化程度,晋中市太谷区人,现住太谷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民。2020年7月30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2时许,在被告人胡某甲家中,胡某甲的妻子武某某、大女儿胡某乙与被害人药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撕扯。胡某甲见状掐住药某某的脖子,后撕拽药某某并用手打其脖子处。经鉴定,药某某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小区**号

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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