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南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4195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10时许,在商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胡某乙因门前道路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后二人发生厮打,胡某甲将胡某乙打伤。经鉴定,胡某乙右侧第4肋骨和左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胡某乙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诊断证明书、商南县医院住院病案、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梅影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商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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