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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8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科技有限公司**楼车间上班时,因打扫卫生问题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推搡。随后被告人胡某甲从车间储物柜内拿出一把西瓜刀,将被害人吴某某的左大臂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胡某甲被同事拉开。随后,被告人胡某甲被经报案后赶至的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某

  2020年10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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