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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案)_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胡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住云南省镇雄县**乡**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2019年11月4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改变管辖,于2019年11月6日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于2019年11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胡某甲因打麻将欠款一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矛盾,2013年3月1日20时许,胡某甲邀约被告人赵某甲(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到杨某某家进行理论。三人到杨某某家后,胡某甲与杨某某发生争吵,赵某甲先动手打杨某某,胡某甲、王某甲随即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赵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将杨某某杀伤后逃离现场,胡某甲见杨某某被杀伤后,也随即逃离现场。王某甲在现场被杨某某之妻唐某某和闻讯赶来的群众控制,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3年3月3日,被害人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入腹腔致回肠及盲肠破裂并发空肠、回肠及盲肠坏死,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赵某甲于2013年4月24日在毕节市何官屯镇被公安机关抓获。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于2013年3月3日将胡某甲上网追逃,2019年8月10日胡某甲因涉嫌强奸罪被镇雄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因主要犯罪地在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将胡某甲从镇雄县看守所押回贵阳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二、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孙某(2010年*月**日出生)系长期邻居关系,且明知孙某在读小学二年级,年仅八、九岁,系未成年幼女。2019年8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胡某甲将孙某哄骗至其住处,将房门关上,以拿手机给孙某玩为由,诱骗孙某与其发生性行为,******。案发后因被孙某家属发现,胡某甲于2019年8月10日逃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被镇雄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甲的户籍信息,被害人孙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唐某某、王某某、李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筑)公(刑)鉴(尸检)字(2013)观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昭)公(司)鉴字[2019]1636号鉴定文书一份等两份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伙同赵某甲、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被告人胡某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祖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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