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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故意杀人案)_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州检一部刑诉〔2019〕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图们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7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图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11日被图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图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5时,在吉林省图们市**砖厂河坝附近,被告人胡某甲因被害人耿某某不支付其工程款,俩人发生了争执。胡某甲即捡起圆锥形鹅卵石多次击打耿某某的头顶部和后脑。在厮打过程中二人摔倒在地,胡某甲又骑在耿某某身上再次捡起身边椭圆形鹅卵石连续击打耿某某面部和头部,致被害人耿某某左面部塌陷,头部多处严重损伤。后耿某某被送至图们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耿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2月2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石头;2.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协助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崔某某、朴某某、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妻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京熙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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