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3********,汉族,江西贵溪人,小学文化,系贵溪市**镇**村小组理事长,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6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贵溪市**镇**村**组村民谢某某的母亲彭某某去世,因当时**村通往**村的路面在水泥硬化无法通车,谢某某等人向时任**村委会书记黄某甲汇报此事,黄某甲经请示镇领导后决定让**村经**村出行送去世老人火化、出殡。后黄某甲安排**村委会综治主任胡某乙将此事告知时任**村**村小组理事长的被告人胡某甲,胡某甲表示不同意。2019年6月21日晚,为达到阻止**村去世老人从**村经过火化、出殡的目的,被告人胡某甲组织召开**村小组理事会,并在会上决定以维修危桥的名义将**村至**村路口的道路(含桥涵)挖断。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某甲纠集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等人公然将**村至**村之间的道路(含桥涵)用挖机挖断。当日下午**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该路段进行抢修,道路维修费用达7800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证明、**村**组村口道路抢修施工合同、道路抢修结算清单、**镇人民政府记账凭证、直接支付申请书、税收凭证、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胡某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纠集三人公然毁坏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静

检察官助理:肖文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