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汉族,文盲,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本案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与孟某甲系同居关系。2019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甲与孟某甲母亲发生纠纷。当晚十一时许,孟某甲弟弟被害人孟某乙在叙永县**乡的老家院坝内找胡某甲谈论上午发生的纠纷详情时,与胡某甲发生争执,后胡某甲跑到位于叙永县**乡**村二社小地名“窝窝儿”的胡某乙住宅门口孟某乙停车的公路边上,用钢筋将孟某乙停靠在路边号牌为川******的江铃牌汽车砸坏。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坏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464元。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甲于2019年5月18日向叙永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如在审判过程中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胡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直波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叙永县**乡**村**组**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78********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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