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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郭某某承包了被告人胡某甲所在村道路硬化和挡土墙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甲以高铁项目部关于其土地补偿太低为由,拦在路中间阻碍郭某某的工程队施工,要求被害人郭某某赔偿其土地款,郭某某为确保能正常施工,被迫支付给胡某甲6000元人民币。

2017年2月份,被害人郭某某的工程快完工时,被告人胡某甲又以施工队损坏其所居住的活动板房为由,要求郭某某赔偿其损失,并拦在路中间,阻拦郭某某的工程队运送工程材料,使得郭某某的工程队一些工程材料无法运出。

另查明,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胡某甲已赔偿郭某某的损失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领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罗某某、谭某某、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洪韬

检察官助理:黄鑫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4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害人:郭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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