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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进贤县人大代表(已被暂停职务),进贤县**乡**村委会党支部原书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上和2020年2月4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担任进贤县**乡**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两次提供**村委会二楼会议室及桌椅给其村委会的村民文某某、胡某乙、吴某甲、龚某某以及村外人员何某某、占某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赌博,并且为赌博提供扑克牌,给参赌人员提供打烟、烧茶倒水等服务,两次赌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左右。2020年1月30日晚上,胡某甲以收取烟钱的名义,每次封庄收人民币500元至600元,当晚共收取人民币2000元左右。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胡某甲被进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报案人吴某乙的陈述;

3证人胡某丙、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报案人吴某乙拍摄的手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担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提供村委会办公楼会议室作为赌博场地,并提供桌椅、扑克牌等赌具,为赌博提供场所和条件,并非法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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