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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盗窃、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864号

被告人胡某甲(自报),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镇。2002年5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分两次将本区化龙镇明经村生香一巷巷口两扇木门盗走,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胡某甲位于本区**镇**村**巷**号的住处缴回上述被盗木门。经鉴定,上述木门价格合计人民币4160元。

2020年6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去到本区**镇**村**鱼塘的鸡鸭棚,将被害人胡某乙在该处饲养的12只三黄鸡、5只麻鸭盗走。

2020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酒后去到本区**镇**村**公祠附近,手持铁锹无故打砸该祠堂的不锈钢护栏、宣传栏玻璃柜、介绍栏的云石、窗玻璃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打砸的物品损失价格合计人民币231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对其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锡锋

检察官助理:彭行聪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一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铁锹一把(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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