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汝城***公司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经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未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8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某甲回到资兴市***乡***村***组公公婆婆家看望小孩。胡某甲趁公公陈某甲、婆婆胡某乙在一楼厨房做事时,偷偷进入胡某乙、陈某甲位于二楼的睡房,从床边挂着的包内盗窃了胡某乙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尾号为9766,密码写在银行卡旁边的一张纸上)。2018年8月11日,胡某甲将卡内现金6000元取出,后又将该卡偷偷放回原处。后胡某甲将该6000元用于归还信用卡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二、诈骗罪
1、2018年7月份的一天,因为被银行催款着急用钱,被告人胡某甲虚构丈夫陈某乙在郴州将他人打伤需要赔医药费,否则就要坐牢的事实,诈骗婆婆胡某乙11500元。后胡某甲将该1万余元用于归还自己和丈夫的信用卡。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知道婆婆胡某乙在2017年曾发生一交通事故,利用胡某乙不懂法、怕吃亏的心理,虚构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告上法院、案件近期将会处理的事实,要胡某乙把账户内的钱先暂存到自己银行账户内。胡某乙信以为真,将邮政储蓄银行的一定期存单和农商行的一定期存单、身份证件交给胡某甲并告知胡某甲两个账户的密码。后胡某甲将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20759.79元现金和信用社账户内9215.78元现金取出,归还自己的信用卡。
另查明,胡某乙报案后,胡某甲的父亲代为赔偿了胡某乙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存折清单复印件、银行交易凭证、欠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琼华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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