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58********,汉族,初识字,农民,家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2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9月1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22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盗窃,于2006年5月25日被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8年4月25日被安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力教养一年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逮捕,同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先后在岳西县**镇、**镇多个工地、修理厂等地,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9966元。
1.2020年4月初,被告人胡某甲窜至**镇**大市场三期工地,在工地楼房外堆放脚手架扣件处,盗得脚手架扣件200多斤。
2.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胡某甲窜至**镇**产业园质检中心业务大楼,在在建大楼三楼,盗得三芯黑色电缆线20余米。
3.2020年4月21日晚,被告人胡某甲窜至**镇**大市场三期工地,在工地一楼工棚里,盗得两芯黑色电缆线50余米。
4.2020年5月4日、8日、9日,被告人胡某甲3次窜至**镇**工业园区安徽**有限公司厂房内,盗得3*120+2*70电缆线56.4米、3*50+2*25电缆线23.5米、两芯电线10.8米。
5.2020年5月初和5月中旬左右,被告人胡某甲2次窜至**镇**山庄**大酒店在建工地,合计盗得三芯黑色电缆线50余米。
6.2020年4月底和5月中旬左右,被告人胡某甲2次窜至**镇旅游汽车站大院,盗得二轮手推板车两辆。
7.2020年6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甲窜至**镇**社区**组**修理厂门口,盗得挖掘机转盘一个、被盗挖掘机转盘。
经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某甲盗窃**工业园区**有限公司的3*120+2*70电缆线56.4米、3*50+2*25电缆线23.5米价值19815元;被告人胡某甲盗窃**镇**社区**组**修理厂的挖掘机转盘价值151元。其余物品,因报案人无法提供被盗物品型号,且物品已灭失,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估价。
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胡某甲被岳西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一把木柄水果刀;
2. 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胡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岳西县公安局拍摄的被告人胡某甲指认现场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满杰
检察官助理:何诗玉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岳西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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