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12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鹿邑县**镇**村**,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嘉定区**镇**路**号门口,以推行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杰宝大王牌TDR2233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窃走。2020年5月4日,李某某在上班途中恰巧遇见正驾驶上述车辆的胡某甲,便一路追至**路**号门口,趁胡下车时上前确认,胡某甲弃车逃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甲至河南省马铺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人口信息查询页面,证实被告人胡某甲的身份信息。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30日15时许,其发现当日上午停放于**镇**路**号门口的一辆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被窃。5月4日其见一男子驾驶上述车辆出现在**路**号门口,便上前确认,后男子弃车逃离。

4.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30日10时许,一名戴口罩的男子至其经营的店内为一辆电动自行车更换车锁。

5.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光盘的情况。

6.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电动自行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7.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电动自行车价值。

8.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能印证上述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炘

检察官助理:张  倩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6018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