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佛山)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熊新德,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利用其被派到佛山市南海区**镇**佛山分公司负责特种车辆维修保养工作之机,于2020年5月中下旬和6月1日、6月2日、6月3日、6月4日、6月6日、6月9日、6月11日、6月12日,先后十次在公司总装车间采取将汽车安全气囊放入自己背包并放进私人储物柜,下班后带离公司的手段,共盗得汽车安全气囊104个(价值225.11元/个,共计23411.44元)。
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6月22日到派出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警于次日在南海区**镇**城**栋**号房起获104个被盗的汽车安全气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戴锟贻的陈述;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健华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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