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21970********,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镇**小区**栋**号。2019年12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余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与其姐姐胡某乙在余江区**街**黄金店内闲逛时,看到店内一玻璃柜台上放置有被害人殷某某的一条黄金手链,胡某甲见柜台旁无人,便趁机将该黄金手链盗走并放入衣服口袋,后径直离开该店。经余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4060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害人殷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甲后,胡某甲带着被盗黄金手链主动到余江区**超市与殷某某会面。胡某甲在得知对方已报警后,仍在**超市等待民警并将黄金手链交给民警,其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4日,殷某某对胡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6.视听资料:老庙黄金店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大伟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审前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审前调查监护人担保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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