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891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刘某某、绰号“黄毛”),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30328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路**号。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9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七日、行政拘留十日;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4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3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盗窃,于2020年5 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10月1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助力车到瑞安市**镇**村**路**号门口,利用路边捡拾的空油瓶子,窃取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蓝色电动三轮车内的汽油时,被路人当场发现,后逃离现场。(该事实已行政处罚)
2. 2020年4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瑞安市**镇**村**路**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尹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绿色助力车一辆。(该事实已行政处罚)
3. 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伙同田某甲、“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至瑞安市**镇**村**公司门口,窃取被害人薛某某停放于此处的白色助力车一辆。
4. 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伙同田某甲等人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车至瑞安市**街道**村**超市边的出租房门口,窃取被害人杨某甲停放于此处的鬼火助力车一辆。
5. 2020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伙同田某甲经事先预谋,在瑞安市**街道**村**路**号便利店门口,窃取被害人毛某某放置于店门口的罐装雪花超爽啤酒一箱。经估价,被盗雪花啤酒一箱价值人民币28元。
6. 2020年6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伙同田某甲、田某乙、申某某、田某丙、龙某甲、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7人,经事先预谋盗窃,骑两辆电动车到乐清市北白象镇寻找作案目标。之后,上述人员分两组分别在**镇**路**号前窃取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蓝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在北白象镇黄兴路宾馆门口窃取被害人潘某某停放的助力车一辆;在**镇**路**号后门窃取被害人龙某乙停放的黑白色助力车一辆;在**镇**街**号后门口位置窃取被害人丁某某停放的白色助力车一辆;在**镇**路**号暂住处门口窃取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白色助力车一辆。 经估价,被盗杨某乙的乙本牌YB****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65元;被盗龙某乙的广爵牌助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82元;被盗丁某某的助力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374元。其中,杨某乙的摩托车于被盗次日中午在北白象镇中西漳村富康西路路边寻回。
7.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至其父母居住的瑞安市**街道**路**弄**栋**号**楼出租房,推门入室,窃取其父亲胡某乙放置于床上的OPPO手机1只。经估价,被盗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元。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胡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书、扣押清单、决定书、发还清单、助力车购买单据、合格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甲、申某某、田某丙、谢某某、龙某甲、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尹某某、毛某某、胡某乙、薛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潘某某、龙某乙、丁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静敏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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