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胡某甲,小名胡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贵州省开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1日,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从开阳县城乘车回**乡**村**组老家,在途经**村**组**(小地名)时,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家将饲养的一头怀孕的黄母牛拴在小树上放养。被告人胡某甲趁四周无人之机,准备将怀孕的黄母牛牵回开阳县城的租住房伺养,其在途经开阳县**乡**村**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黄母牛一头。经开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开价认刑字(2020)第69号)认定,被盗黄母牛价值现金人民币14697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将被盗黄母牛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胡某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现金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称量记录、辨认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协助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黄母牛一头,价值现金人民币1469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平
检察官助理 汪显容
2020年8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1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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