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现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胡某甲在桐梓县海校街道河滨北路东山南巷“小红旅社”入住期间,潜入被害人马某某入住的9号房内,将马某某放于书包内的现金60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前科查询、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中成
检察官助理 吴红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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