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91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甲与被害人胡某乙的岳母林某某系恋爱关系,2020年5月分手。

2020年4月4日上午,林某某的手机忘在胡某乙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栋**单元**的家中,林某某让胡某甲到荣某某(胡某乙之妻)的工作地点拿房屋钥匙,欲自己到胡某乙家中拿手机。胡某甲拿到钥匙后,自行到胡某乙家中,并将卧室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走。后胡某甲私自复制了一把胡某乙家的钥匙,并将原房屋钥匙交予林某某。同日中午,胡某乙发现家中被盗,胡某甲承认盗窃的事实,并于次日转给胡某乙人民币5000元。

同年8月5日,胡某甲再次来到胡某乙的家门口,趁家中无人之机,用之前私自复制的钥匙打开房门并进入。胡某甲在卧室衣柜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同年8月5日,民警在南岸区南坪海棠晓月E区附近将被告人胡某甲抓获。

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乙、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散页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