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兰州市西固区**镇**村**号**室,现住兰州市西固区**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被告人胡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初某日晚7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到兰州市西固区**镇**村田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谎称自家祠堂有些废铁要卖,若收跟他去拉,田某甲商议后叫来其兄田某乙,三人驾驶微型货车到兰州市西固区**村**路附近**祠堂,胡某甲从身上拿出事先藏好的钥匙打开祠堂大门,三人将祠堂内的钢筋、钢管、炉子、冰柜、铁锅等物品装上货车,拉至废品收购站卖给田某甲,胡某甲得款21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赃物价值共计2348元。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
2户籍证明。
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6、价格鉴定意见。
7、证人田某甲、田某乙证言。
8、被害人胡某乙陈述。
9、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0、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曾经故意犯罪,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翠梅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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