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长胜路派出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2012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4月20日因盗窃被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大武口区建设西街**栋**单元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未上锁的快马牌小金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483元。

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大武口**小区**栋**号的楼道里,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的一辆乡约牌战狼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883元。

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甲在大武口区**小区**号楼道,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箱(带鞋盒共20双)运动鞋盗走,后被告人胡某甲骑车将盗得鞋子拉至大武口区万达广场售卖,见巡逻警车驶来时逃跑。经大武口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20双运动鞋价值不予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6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量刑时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检察官助理:张卓

201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952****;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