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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在广汉市**镇**路**号,将其母亲代某某在卧室床下存放的其已过世的弟弟胡某乙名下位于广汉市**镇**路**号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偷走,后胡某甲利用卿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伪造的“德阳市旌湖公证处公证书”等文书,将该处房产的产权过户在自己名下。2019年1月16日胡某甲将该房屋以24万元的价格变卖给他人,后将赃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2019年7月13日,胡某甲被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胜伟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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