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刑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7********,汉族,半文盲,农民,聋哑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胡某甲驾驶摩托车至本县陬市镇高湾村高架桥下一水塘边看他人垂钓,期间发现被害人文某乙的一辆新蕾牌电动摩托车停放在该水塘附近的小路上,没有上锁且车钥匙插在车上,遂将该摩托车盗走。胡某甲将该车骑至陬市镇,藏匿在刘某某的店中。其后,胡某甲又租乘一辆三轮电动车返回水塘边,将自己的摩托车骑回。3月22日上午,胡某甲将所盗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违法所得已被其挥霍。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3040元。

2020年3月31日,胡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盗的电动摩托车已由民警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文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摩托车购买单据、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文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甲系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