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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盗窃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1990年因奸淫幼女罪、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0年因盗窃罪被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月9日因盗窃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7日,被告人胡某甲来到浙江省磐安县**镇**路被害人江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内,趁江某某不备,将放置在厨房桌上的钱包盗走,内含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物,涉案价值人民币1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胡某甲现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妮娜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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