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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等三人敲诈勒索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2020年1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现住长葛市***,群众。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19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2020年1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于某某、胡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于某某、胡某乙三人预谋后,以收废品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某骗至***,三被告人以被害人刘某某和被告人胡某甲妻子王某某有不正当性关系为由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刘某某轻微伤。期间,被告人胡某乙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钱包拿走并交给被告人于某某看管,被告人于某某将刘某某钱包内的现金约2000元取出,随后三被告人要求被害人刘某某赔偿四万元了结此事,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无奈将微信上的8900元转给被告人胡某乙,在被害人刘某某打了一张30000元的欠条后,三被告人让被害人刘某某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于某某、胡瑞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 殴打和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均是主犯。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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