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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等人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号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淮阴区**城**幢**单元**室。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淮阴区**花园** 室。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转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室。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阴区,住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佳苑**号楼** 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小区**室。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朱某甲、张某某、胡某甲、冯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19年11月2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于2011年6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咨询、投资咨询等,旗下经营**融P2P借款平台,事实上从事借款发放业务。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于2012年1月注册成立,**投资公司与**咨询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7日、2016年10月8日签订服务合作协议书,由**咨询公司为**投资公司对有借款需求的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以及贷后信息跟踪等提供外包服务。**咨询公司于2014年7月23日在淮安市注册成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淮安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为**投资公司发展借款客户、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及初审、申报、签约等工作。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汪某甲、汪某乙(均另案处理)利用从史某某(另案处理)处知悉的用虚假包装的借款人资料从**投资公司借款,后归还少量借款迷惑**投资公司,造成借款人不良借款的假象,将大部分借款非法占为己有的方法后,逐步形成了以汪某甲、汪某乙、胡某乙(另案处理)及史某某四人为主导的,四个不同条线的诈骗**投资公司借款的中介团伙。该团伙吸纳了被告人宋某某、胡某甲、冯某某等员工协助作案,并通过下级中介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张某某、朱某乙、朱某甲等人介绍、提供借款人资料进行包装伪造,进而串通**咨询公司淮安分公司员工实施诈骗,最后以工资、提成等方式与上述人员进行分赃。经统计现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涉案诈骗数额200余万元,被告人齐某某涉案诈骗数额83余万元,被告人朱某甲涉案诈骗数额7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诈骗数额82万余元,被告人胡某甲涉案诈骗数额120余万元,被告人冯某某涉案诈骗数额110余万元,被告人宋某某涉案诈骗数额98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汪某甲、汪某乙等人利用客户资料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且不准备还清的情况下,仍向汪某乙、汪某甲出售用于应对**投资公司回访的电话卡,并介绍齐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另案处理)三人帮助汪某甲、汪某乙介绍共计51名借款人,并在按单获取提成后,又将借款人所得钱款再进行分赃,共计帮助汪某乙、汪某甲骗取**投资公司205.4万余,被告人刘某某共从中非法获利约124000余元。

2、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在明知汪某甲等人利用客户资料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且不准备还清的情况下,仍以提供客户资料等方式,经刘某某介绍帮助汪某甲介绍20名借款人,共计骗取**投资公司借款83.7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约4万元。

3、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某甲在明知汪某乙等人利用客户资料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且不准备还清的情况下,仍以提供客户资料等方式,经刘某某介绍帮助汪某乙介绍19名借款人,共计骗取**投资公司借款74.3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

4、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汪某甲、汪某乙等人利用客户资料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且不准备还清的情况下,仍以提供客户资料等方式,帮助汪某甲、汪某乙的下级中介齐某某、朱某乙二人介绍19名借款人,共计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人民币82.1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约4万元。

5、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甲在明知汪某甲伪造客户虚假资料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且不准备还清的情况下,仍帮助汪某甲整理伪造的借款人假银行流水、提取赃款,上述涉案期间,被告人胡某甲帮助汪某甲骗取**投资公司借款123.7万余元,另被告人胡某甲直接利用其姐夫王某某的身份骗取**投资公司借款4.9万元,共计骗取借款128.6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6、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汪某乙伪造客户虚假资料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且不准备还清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汪某乙整理假资料、编造虚假联系人姓名、递送借款材料、提取赃款等,并冒充男性客户接听**投资公司回访电话。经查,上述涉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帮助汪某乙等人共计骗取**投资公司借款117.6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约13000元。

7、2016年12月底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明知汪某乙等人利用伪造客户虚假资料骗取**投资公司借款且不准备还清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汪某乙编造借款人的虚假公司信息和虚假关联人的名字,并冒充女性客户接听**投资公司的回访电话。经查,上述涉案期间,被告人宋某某帮助汪某乙等人共计骗取**投资公司借款98.6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户籍资料、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朱某甲、张某某、胡某甲、冯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冯某某、宋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朱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均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甲、冯某某、宋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朱某甲、张某某均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冯某某、宋某某、刘某某、齐某某、朱某甲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刘某某、齐某某、朱某甲、张某某劝说同案犯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齐某某、朱某甲、张某某、胡某甲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3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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