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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地主”,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岳阳县****村。因犯寻衅滋事罪,2011年2月23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8月8日被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9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7月16日晚,刘某甲、周某某因琐事与易某某发生矛盾而相互约架。当晚,刘某乙接到刘某甲的电话后,邀集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章某某等人一起到**集合。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某、刘某甲、胡某甲、刘某乙、胡某乙等三十余人乘车来到**小区,刘某甲安排人员分发钢管、管杀等凶器,胡某甲分得一根钢管后觉得不如意,将钢管换成一把长刀拿在手中与对方互砍,并被对方散弹枪击中。此次聚众斗殴共造成五人受轻伤、一人受轻微伤、两辆出租车受损、周边群众陷入恐慌等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晏某某、许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吴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廖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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