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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2********,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湖南省嘉禾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日下午,嘉禾县**镇**村胡某丙(另案处理)的母亲王某甲和胡某丁的父亲胡某戊在**村村组织活动中心发生口角,两人争吵后先后躺倒在门口,村民胡某己电话告知胡某丁其父被胡某丙家人殴打。胡某丁的哥哥胡某庚到现场后见其父躺倒在地,质问是谁殴打其父,并电话告知胡某丁是胡某丙及家人所为。后,王某甲和胡某戊均被救护车接走。胡某丙告知被告人胡某甲胡某戊家可能会叫人来打架。胡某甲遂纠集胡某乙、胡某辛、胡某壬、王某乙前往自己家帮忙打架。待胡某乙、胡某辛、胡某壬、王某乙到达**村时,胡某甲的父母、姐姐胡某癸、外甥胡某子等人均站在胡某甲家门口。当日17时许,胡某戊的儿子胡某丁(另案处理)带了李某某、曾某某等、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驾车至**村胡某丙家门口,胡某丁下车后与胡某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胡某丙从家门口花池内捡起扳手、砖头,胡某甲也捡了一块砖头,后被胡某癸抢走。胡某丙持砖头打伤胡某丁。胡某丁纠集而来的杨某某、曾某某等人遂持砍刀、砖头等去追胡某丙。胡某丙、胡某甲各自跑回家中。因胡某乙、胡某辛等人认识胡某丁,便站在附近未参与冲突。

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胡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纠集众人进行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婷娴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5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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