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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高利转贷案)_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云和县人,住云和县***街道**村**村*号。2019年6月2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高利转贷、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叶某某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2年9月,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胡某甲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胡某甲采用签订虚假借条、收取“砍头息”等“套路贷”方式,通过诉讼的手段,骗取杨某某人民币22000元。

2.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屠某某以徐某某名义向被告人胡某甲借款人民币5万元,屠某某做担保人。后胡某甲采用签订虚假借条、收取“砍头息”等“套路贷”方式,通过诉讼的手段,骗取屠某某人民币3000元。

二、高利转贷罪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某甲以填土经营为由,向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贷款150万元、45万元,借款月利率分别为5.5‰、7‰,后以2%的月利率将前述款项转借给王某某、黄某某。期间, 被告人胡某甲收取利息234000元,支付给银行利息68400元,赚取利差16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信息、承包协议书、中标书通知书、个人贷款记录及征信情况、农商银行贷款记录及相关资料、民事裁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等;

6.银行交易明细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还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一人犯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结合其情节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丽洁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和补充证据若干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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