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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广东省怀集县****村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429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6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胡某甲以投资“**证券”获得高额回报为利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8000元、骗取被害人胡某乙人民币525166元,后被告人胡某甲将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933166元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4月28日,胡某甲被怀集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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