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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53********,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均为九江市濂溪区**镇**村**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濂溪区赛阳镇人民政府正式启动赛阳镇集镇整体开发项目,项目地块总面积363.4亩,位于**镇**村。黎某某(另案处理)以江西**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该项目征收苗木价格评估业务。

2018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赛阳镇政府苗木评估组工作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叶某某、蔡某某与黎某某一道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告人胡某甲自留山地上的桂花、香樟等苗木进行测评登记,现场登记了苗木的品种、规格、面积及种植密度等。随后,黎某某根据测评结果作出初评补偿价人民币33.2913万元。被告人胡某甲为获得更多国家补偿款,便找到黎某某帮忙。黎某某便与张某某串通并私自将减少小胸径、增加大胸径苗木数量方式将胡某甲苗木补偿价从原始初评价格提高至人民币46万余元。之后的一天,被告人胡某甲又通过其弟弟胡某乙找到黎某某,要求将其征收补偿款再增高一些,黎某某表示同意,并提出五五分成。在黎某某又虚增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之后,胡某甲再次要求其增加,黎某某又虚增人民币8万元。胡某甲付给黎某某分成款人民币8.17万元,至此,黎某某将胡某甲苗木补偿款终评为人民币64.0782万元,其中,共虚增人民币30.7869万元。2018年12月27日,补偿款及虚增款转入胡某甲账户人民币47.7616万元、转入胡某甲妻子周某某账户人民币16.3166万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赛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17日,胡某甲家属主动代其退赃款人民币9.8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关于**镇**村A地块征收相关事项说明、关于芳兰大道等五个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复、会议记录、原始数据记录、苗木补偿确认表、明细表及苗木种植照片、2018年度九江市区第四季度园林苗木信息价格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简项详细;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叶某某、蔡某某、骆某某、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掩盖真相、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人民币30.786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楷弟

                              检察官助理:曹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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