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77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身份证号码34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蚌埠市五河县**乡**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胡某甲虚构有KN95口罩出售的事实,以买口罩需要订金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同年4月8日,被告人胡某甲虚构其有口罩过滤片出售,以购买过滤片需要先付一半货款为由,从被害人肖某某处骗得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胡某甲现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民警在义乌市**街道**皮具厂抓获被告人胡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收条,到案经过,身份材料;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黄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莉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98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无实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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