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湖南省张家界市**区人,身份证号码430802199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区**小区**幢**单 元**室。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周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甲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经人介绍加入位于菲律宾马尼拉passy市的诈骗组织。该组织通过网络推送“幸运彩票”APP诱使被害人进行充值,先让被害人获取小额盈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导其进行大额充值,然后通过后台操作让被害人无法提现,骗取被害人的大额充值款。被告人胡某甲加入该组织的推广I组,负责诱导被害人进行充值等事宜,后从事打杂等业务,并于2019年1月18日回国。
2020年2月,因新冠肺炎疫情流行,被告人胡某甲无法前往菲律宾,随即与推广I组的犯罪同伙进行联系,在推广I组犯罪同伙骗得被害人充值后,由胡某甲提供其本人及借用的丁某某、漆某某、胡某乙等人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银行账户,帮助接收被害人的充值款,然后按犯罪同伙的要求将所骗资金转往指定账户,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获取提成。
截至案发时,经被告人胡某甲帮助接受并转往犯罪同伙指定账户的被害人充值款达184.6028万元。其中:2020年4月至5月,被害人危某某、朱某某先后被胡某甲所在的“幸运彩票”组织诈骗,被骗资金中有11.4184万元通过胡某甲提供的其所借用的支付宝二维码及银行账户等进行流转。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的亲属代其退出非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苹果手机、小米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发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出入境证件及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危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涉案金额的鉴定报告;
6.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7.电子数据: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旭强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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