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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619号

被告人胡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号。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伙同他人经预谋于2020年7月7日至9日间,将被害人王某某拉入“火热任务2多单立返2”刷单微信群,通过发1元红包的方式取得王某某信任,再将王某某拉入“掌嗨”APP推广群,以充值返现为由吸引王某某往“百胜”、“掌嗨”APP内充值,先以小额返现成功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以操作失误、充值金额不够等虚假理由要求王某某大额转账,共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30588元。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5部(照片)等物证;

2.​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手机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邱某某、程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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