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鸡某某、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流动工地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号。曾因吸毒成瘾,于2009年6月23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3年7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3年7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晚上,被告人胡某甲在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东路水晶宫浴室处,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已判决)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包,重约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行车轨迹、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刑初438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09)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乙、丁某某、李某某、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证人丁某某、郁海明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重约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方光飞
检察员:印珊丽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