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赤壁镇**街**号,住湖北省赤壁市赤壁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09时许,群众胡某乙(化名)举报称:其知道网上有一微信名为“***”,微信号为******的人在网上贩卖毒品,并愿意配合民警抓捕贩毒嫌疑人。接报后,经依法审批,民警安排举报人胡某乙隐匿身份用微信联系被告人胡某甲,双方约定购买一瓶氯硝西泮片(100粒装),价格人民币190元,举报人胡某乙将190元人民币毒资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胡某甲后,被告人胡某甲再将药邮寄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某某小区八巷菜鸟驿站。
2020年10月15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巷**号**楼菜鸟驿站,缴获被告人胡某甲邮寄给举报人胡某乙的疑似毒品氯硝西泮片(100粒装)一瓶,经称重重量7克,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毒品氯硝西泮片(100粒装)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未检出其他毒品成分。
2020年10月31日,民警在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队**单元**楼楼梯处将被告人胡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志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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