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38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身在广东惠州的被告人胡某甲介绍吸毒人员胡某乙(已行政处罚)从其湖南郴州老家叔叔胡某丙(另案处理)处购得5000元的冰毒,胡某乙通过微信将5000元毒资转给胡某甲,后胡某甲微信转给胡某丙4900元,自己获利100元。
2020年5月27日,吸毒人员李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甲求购冰毒,后胡某甲在宝安区福永街道腾丰大道**有限公司门口,将一小包冰毒交给了李某甲委托来取毒品的人,并收取了李某甲微信转账的450元毒资。
2020年6月18日,曹某向公安机关检举了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贩毒的线索。当日,被告人胡某甲在宝安区福永街道腾丰大道**号**宿舍被民警抓获归案,并查获其用于贩毒联系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胡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李某甲、曹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从胡某甲、李某甲等人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的毒品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了胡某甲与胡某乙、李某乙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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