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维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维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胡某甲与刘某甲(另案处理)在维西县**镇**街**号“**烧烤店”三楼,以玩扑克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20天以上,每天参赌人数4人以上,总计参赌人数80人次以上。场地是胡某甲的哥哥胡某乙租来的,胡某甲、刘某甲参与赌博、发牌、抽水、管生活,有时候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在发牌、抽水。抽水每天两三千元至六千元左右,抽水分成胡某甲、刘某甲平分。本次开设赌场胡某甲、刘某甲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胡某甲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恒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维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