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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甲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792号

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号:4403011********,公司类别: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2月15日,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实际负责人胡某甲。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网络技术开发;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数码产品、手机软硬件的开发与销售;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投资兴办实业;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诉讼代表人:胡某乙,男,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公司职员。

被告人胡某甲,男, 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村民组**号。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6年12月1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头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胡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诉讼代表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初,被告单位**公司负责人、被告人胡某甲与姚某某(已判刑)合谋,通过向姚某某支付明显低于一般贸易进口应缴税款的费用进口手机主板。姚某某再利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判)的加工贸易合同手册,将本应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公司的手机主板伪报成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免税进口。经统计,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单位**公司委托**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走私进口手机主板共计934283块。经计核,偷逃税款为人民币8107715.94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送货明细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姚某某、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书、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单位**公司诉讼代表人胡某乙联系电话:158*******;

3、案卷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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