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单位: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2MA6DJRF7X7,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道**镇道**村**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胡某某,女,生于1968年**月**日,**有限公司办公室**。

被告人:胡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11974********,汉族,专科毕业,系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在福泉市**矿山现场开采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贵州省福泉市**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福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在福泉市道**镇道**村**组大塘硅矿山采硅石,因开采需要占用林地,2019年4月2日,其聘请贵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时,发现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2018年4月至7月在开采硅石的过程中有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矿山现场开采负责人胡某甲于2019年9月4日主动到福泉市公安局投案要求查处。经福泉市林业局现场调查,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在福泉市道**镇道**村**组采矿点超出批准范围非法占用林地27.3亩开采硅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技术服务合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调查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胡某甲在福泉市道**镇道**村**组大塘矿山开采硅石期间,超出林地使用许可非法占用林地27.3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积极缴纳补植复绿费并补办林地使用手续,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国任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单位现在住所: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场坝组,被告人现在处所:住贵州省福泉市**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告单位福泉市**矿业有限公司《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