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9********,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甲在本市**镇**村经营压机厂,2012年许,被告人胡某甲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等由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按月利率1%至1.5%不等支付利息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胡某甲将吸收的资金用于经营压机厂、投资宾馆、偿本付息等。经查,至案发,被告人胡某甲从包某某、胡某乙等70余人处非法吸收资金共计800余万元,已归还本息共计100余万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条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包某某、胡某乙、胡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经依法批准,采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湘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